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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知识问答
     
     
    作者 admin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 2006-10-10 8:35:41 人气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知识问答

                                                                                    姓名:_________

    1.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是(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

    第(十)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     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5.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6.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7.     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9.     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10. 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11.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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